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21號
原   告  田浚辰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田浚辰(原名 田金茂 )與被告吉豪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3,2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減徵1/2後為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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