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96號
原 告 江瑾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良 (即 林良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被告林良冠已改名為林冠良,應更正之,及
請敘明本件係請求清償借款或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
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繕本請逕寄對造並註
明於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