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96號
原   告  江瑾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良 (即 林良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被告林良冠已改名為林冠良,應更正之,及
  請敘明本件係請求清償借款或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
  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繕本請逕寄對造並註
  明於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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