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坤城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坤城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完全
清償。相對人何坤城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
,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被繼承人之遺產即坐落
彰化縣○○鎮○○段○○○○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無償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何鄭龍合 ,爰依民法第
244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何鄭龍合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
國108年7月2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
相對人何坤城、何鄭龍合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