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2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
臺南市○○區○○○街○○○號2樓之18乙節,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前揭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