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101號

原告 江鼎富

鐘文良

陳淑美

李佳勳

被告 徐順煒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沛倫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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