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8號上訴人 李麗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被上訴人 卓嘉茵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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