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 卓汶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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