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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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尹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尹瑀於民國111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6日止累計54,292元未給付,其中50,143元為本金;2,85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尹瑀於民國111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6日止累計303,184元正未給付,其中285,733元為本金;16,15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尹瑀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6日止累計28,800元正未給付,其中26,380元為本金;1,12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陳尹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14日止累計35,257元未給付,其中32,760元為消費款;1,610元為循環利息;8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4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143元

陳尹瑀

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85733元

陳尹瑀

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6380元

陳尹瑀

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32760元

陳尹瑀

自民國112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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