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151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羅民政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20,966元及自民國96年9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0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羅民政於民國94年2月5日邀被告甲○○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7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12計算,借款期間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全部
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
自96年9月1日後未依約定繳納本息,尚欠借款本金120,966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情,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
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授信約定書、放款明細資料查
詢單、本票為證,堪信為真實。其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洵屬正當,應予
准許。至上開授信約定書雖未載明被告二人就系爭借款負連
帶償還責任,惟就其二人同時簽發同額本票交付原告之行為
,足認其等有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意思甚明,原告請求被告
二人連帶償還系爭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尚無不合,附此
敘明。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於本件訴訟計繳納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裁判費,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85
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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