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原告 鄭碧華 被告 魏國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