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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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李貝貝 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鄭梅枝 之繼承人,鄭梅枝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鄭梅枝華於民國111年3月7日死亡後,系爭股票業經鄭梅枝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1月18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鄭梅枝之繼承人,鄭梅枝原執有系爭股票,嗣鄭梅枝死亡後,系爭股票經鄭梅枝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等節,有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14號卷附鄭梅枝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鄭梅枝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股份分配協議書、印鑑證明、授權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何知行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2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