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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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 黃莉燁 訴訟代理人 楊許惠琪
孫首功 當事人(被告 謝孟勳 )請求遷讓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巫偉凱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753 號裁定(113.04.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中司調 字第 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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