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34號聲請人甲○○
13樓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紅英 間請求分擔生活教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張紅英間請求分擔生活教養費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委任狀、聲請人財產資料清單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