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9號聲請人丁○○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甲○○
丙○○
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有被收養人蓋章之民事認可收養聲請狀。
(二)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父、母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