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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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蔡佑祺 (原名錢品名)被告恆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 林子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即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49)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賴璽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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