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勞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聲字第7號聲請人 陳芊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乙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8號判決,而於民國113年9月9日提起上訴,並主張其經○○市○○區公所核定為低收入戶,已無資力支出本件上訴裁判費等情,業據其提出○○市○○區○○000○0○0○○區○○○0000000000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聲請人經核列為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尚須經調查,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蔡建興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