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家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張盛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〇〇〇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8,473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標的價額之多寡,影響應踐行之訴訟程序,與公益有關,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明確或有誤者,第二審法院仍得重行核定,並本於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定期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裁定參照)。以上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被上訴人〇〇〇於原法院以被繼承人〇〇〇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請求分割〇〇〇所留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抗字第31號裁定認定系爭遺產價值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萬5,246元,依〇〇〇應繼分比例5分之1計算,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皆為450萬1,049元,並廢棄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8,473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妙俐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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