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34號上訴人新竹縣竹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上訴人乙○○
70號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 律師複代理人 莊鵬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謀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