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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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24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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