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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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98年度易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3月2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