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9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115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並於96年6月11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7年2月10日故意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7年11月24日以97年度交簡字第301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已於97年12月12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其於緩刑期內故意再犯相同之公共危險罪,顯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應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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