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豪所犯如附表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各有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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