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2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康秀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務明細所載,民國90年3月8日交易類別催息轉新台幣3,748元,則請求自民國90年1月29日計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康秀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