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漢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78號、109年度執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漢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涂漢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0日│105年3月23至2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49號等│第22548號等││├───┬────┼──────────┼──────────┼──────────┤││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627號│107年度易字第28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108年11月8日││├───┼────┼──────────┼──────────┼──────────┤││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627號│107年度易字第2807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17日│108年12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657號(已執畢)│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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