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世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世彬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世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表:受刑人莊世彬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竊盜││││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7日│108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711號│偵字第2302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易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350號│2270號│││事實審├────┼────────┼────────┼────────┤││判決│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23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350號│2270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104號│執字第17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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