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聰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76號、109年度執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聰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聰文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歐聰文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344號│字第2083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08年度交易字第│││實││1379號│1484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6日│108年11月1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08年度交易字第│││決││1379號│14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4日│108年1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627號│字第5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