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 簡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岳介 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而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嗣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起訴,而改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陸佰萬元。是本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尚欠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何婉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