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5年10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本院收文章所載收文日期在卷可參,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