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重新分配重劃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陳建
陳建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100期北安(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重新分配重劃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重劃後所分配臺南市○區○○段○○○○○○號及1730地號土地面積之決議,予以撤銷,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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