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 鄭詠仁 被告 鄭青雲
鄭青根 鄭謝淑惠 鄭志峰 黃青發 黃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5,810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3,100元/平方公尺×被告所有臺南市麻豆區南勢5號房屋占用前揭土地面積約95.1平方公尺(面積以日後實測為準)=1,245,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