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09號原告 謝宗燕 被告 曾汀洲
陳富泉 周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倘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200元(計算式: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6,400元×原告主張減少面積3平方公尺=199,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