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單各
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
件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張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