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1號

聲請人曾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曾00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曾00(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曾00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4年4月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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