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1號
聲請人曾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曾00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曾00(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曾00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4年4月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