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丁○○
        戊○○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二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
之賭具樸克牌貳付、賭資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抽頭金新台幣柒仟捌佰元,均
沒收。
甲○○、丁○○、戊○○、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具樸克貳付、賭資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
伍拾元,抽頭金新台幣柒仟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對向犯」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
犯罪,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
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
著有八十一台非二三三號判例可資參照。聲請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項認丙○
○與甲○○、丁○○、戊○○、乙○○四人為普通賭博罪之共同正犯,揆諸前開
判例意旨,容有未洽,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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