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九九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勞動基準法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
伍拾日,併科罰金貳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時間起點更正為「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中旬起」外,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即女工 李淑菁 、蔡
佩芬、 黃碧玉郭淑芳李玉華 於警訊中之供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法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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