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規定,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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