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6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68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狀載上訴理由,與上訴人在原審之起訴狀內容完全一致,其徒執前詞重為主張,對於原判決究竟違背何項法令條款未置一詞。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胡方新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