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53號原告 李新峰 原告與被告八德瓦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00,7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1,19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96元(計算式:31,789元-21,193元=1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