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516號抗告人 許凱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20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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