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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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42號原告 吳林春梅
吳季芳 吳季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告 黃正元
嘉雄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鄭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偉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彥霖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林綉君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