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59號抗告人 鄭珮琪
鄭安琪 相對人 徐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三六九九」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一百萬分之一○五六八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第五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君鳳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原裁定已合法提起抗告,則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