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3號再審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李瑞賢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4年度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前揭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