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陳紹喜 被告 陳仁宗
葉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2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
二、被告陳仁宗、葉嘉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編│請求分割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價額││號││(元/㎡)││比例│(新臺幣,元以│││││││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竹南鎮新│33,000│131.28│1/4│1,083,060元│││生段423地號││││││││││││├─┼───────┼──────┴─────┼──────┼───────┤│2│苗栗縣竹南鎮新│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50,900│1/4│37,740元│││生段27建號(建│元│││││物門牌:苗栗縣││││││竹南鎮中港里12││││││鄰中正路395巷││││││1弄10號)││││├─┴───────┴────────────┴──────┼───────┤│合計│1,12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