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志錞 被告 蔡政元
徐子傑 葉安被告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邱素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原苗簡字第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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