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己○○
戊○○丁○○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六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