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