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16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 尹瀚 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丙○○○債務人慶益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債務人尹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丙○○○、慶益印刷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既以債務人積欠票款未獲兌現為其求之原因事實,而依其提出之票據號碼AI0000000號支票影本觀之,債務人甲○○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顯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甲○○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尹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丙○○○、慶益印刷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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