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99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根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所為114年度審易字第99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根場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114年度審易字第99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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