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99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根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所為114年度審易字第99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根場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114年度審易字第99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