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羽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羽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郭羽庭因犯藥事法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受刑人郭羽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5月4日晚上7│99年2月間某日起││││時29分許起│至99年4月22日10│││││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742號│偵字第2063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基交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510│││事實審││323號│號│││├────┼────────┼────────┼────────┤││判決日期│99年7月23日│99年12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基交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510│││判決││323號│號│││├────┼────────┼────────┼────────┤││判決│99年8月30日│100年1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字第2347號(社勞│執字第552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