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利秀梅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利秀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利秀梅因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利秀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2月間某日起│98年某日││││至99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24號│字第542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932│││││111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7.30│100.01.0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932│││││1118號│號│││判決├────┼────────┼────────┼────────┤││判決│99.12.06│100.02.08││││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備註│字第3333號│執字第546號││└────────┴────────┴────────┴────────┘